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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促进全厅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,根据近几年中央、省委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,结合我厅工作实际,制定《河南省人事厅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(试行)》。
一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
厅党组对全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;厅长(党组书记)对全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,对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;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,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,对所分管机关处(室)、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。
二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
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,牢记“两个务必”,切实做到“八不准”:
(一)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及礼物馈赠。
(二)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。
(三)不准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、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。
(四)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。
(五)不准私自从事个人经商、办企业等营利活动。
(六)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、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。
(七)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。
(八)不准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。
三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
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述职述廉制度、个人收入情况申报制度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。凡涉及重大决策、干部任免、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,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,杜绝临时动议或“一人说了算”现象,确保决策的民主和科学。
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加强党性修养和自我约束结合起来,牢记使命,勤奋工作,坚持宗旨,执政为民,自觉接受监督,做廉洁从政的模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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