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,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,提高教学质量,促进我省新闻出版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,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拟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任教师。为确保招聘录用工作的公平、公正,根据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、省编办、省财政厅《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》(豫人[2007]55号)和《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豫人[2007]56号)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此方案。
一、组织领导和职责
经河南省人事厅备案,由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组织实施。省新闻出版局成立招聘工作督导组,由局监察室和人事教育处有关同志组成,主要职责是督查和指导招聘工作,保证《实施方案》的顺利进行。
二、招聘专业岗位及人数
1、印刷专业: 3人
2、计算机应用专业: 4人
3、图书发行、市场营销和物流专业:2人
4、公共课:
4人
三、招聘岗位资格条件
(一)专业岗位资格条件:
1、热爱教育事业,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,有志于从事教学教研工作。
2、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。
3、具备应聘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、专业知识及实践教学能力,专业对口或相近。
4、身体健康。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,具有较好的组织教育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,富有钻研精神,适合从事教学工作。
5、年龄40周岁以下(1966年12月30日以后出生),具有硕士学位或专业教学经验丰富、实践教学能力强者可放宽至1962年12月30日以后出生。
(二)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应聘:
1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2、受党纪、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;
3、曾被开除公职或学籍的;
4、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;
5、其他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。
四、公开招聘原则
(一)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。
(二)坚持教学急需、专业对口、学用一致的原则。
五、专任教师招聘程序和方法
(一)发布公告: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公告,并提前在河南省人事厅网站(www.hnrs.gov.cn)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。
(二)报名及资格审查
1、报名时间:2008年1月2至1月6日。
2、报名地点: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办公室。电话:63587910
3、报名要求:应聘者每人限报一个岗位。报名时需交验身份证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(同时交复印件各1份),填写《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2008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》,同时携带本人近期同版正面免冠一寸彩照6张。正式在职人员须出具单位同意报名应聘的证明。
4、资格审查: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。报名时,应聘者提供的报考证件必须真实、完整,招聘过程中,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者,将随时取消其考试和聘用资格。
5、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在原报名点领取准考证,领取时间另行通知。
(三)笔试
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,主要内容为《公共基础知识》和《职业能力测试》,满分100分,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命题,统一组织考试。
(四)面试
根据笔试成绩和报考岗位类别,按拟聘用岗位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: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。如遇名次并列的可同时参加面试。
面试采取试讲和提问方式进行,满分100分。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水平、课堂组织能力、教学艺术(含实践教学基本常识)、语言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。试讲课题及内容按照考生所报专业经抽签确定并当场进行准备,讲授时间为15分钟;提问内容按照考生所报专业经抽签确定并当场回答。由省新闻出版学校组织专家命题。
(五)体检
根据考试有效成绩和报考岗位类别,按拟聘用岗位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: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,如遇名次并列的,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列入体检对象范围。体检在省级三甲医院进行,体检项目及要求参照《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》(试行)的规定执行,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。体检不合格者,相应减少该岗位招聘计划。
(六)考核、确定聘用人选
按照择优原则,从高分到低分从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考核对象。经学校考核、党委研究,提出拟聘用人选,上报省新闻出版局党组审核。
(七)公示
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后,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河南省人事厅网站公示7天。
六、聘用与待遇
1、新招聘录用的人员按国家事业单位管理,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的工资、福利及其他待遇。
2、新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半年试用期,试用期满,经学校综合考核,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,不合格者,按规定程序,解除聘用关系。
七、纪律要求
(一)本次招聘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。
(二)公开招聘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、政策性很强的工作,凡弄虚作假、考试舞弊、伪造、涂改档案等行为者,一经发现必须取消其资格。
(三)招聘工作人员及招聘考试命题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的,应予回避。
(四)招聘考试命题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保密规定,造成试题、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者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(五)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对招聘工作造成损失者,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河南省新闻出版局
河南省人事厅
二○○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